广东省成教独立办班管理办法(修订)
二00三年四月
根据《高等教育成教暂行条例》,国家教育部关于《教考职责分离、发挥主考学校作用》文件的精神,为充分调动普通高等学校参加成教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成教的质量及管理水平,促进我省成教的稳步、健康发展,自1997年以来经广东省成教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批准,在我省承担主考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进行了独立举办成教助学辅导班(以下简称为独立办班)的试验。独立办班对促进我省成教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根据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的精神,现将广东省成教独立办班的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 管理体制
(一 )独立办班是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认真对待贯彻全国高等教育成教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省考委有关成教的方针政策,接受广东省成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的指导与管理,在我省承担主考任务的普通高校中独立举办的成教辅导班。独立办班同时接受主考学校所在的地级市成教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和该校成教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考办)业务上的管理。
(二)省考办主要负责对独立办班招生专业的审批,教学点及其招生计划的审批,招生广告的审查;考试时间和考试课程的安排;教务管理(含命题和印卷、组织考试、组织评卷和公布考试成绩等);考籍管理(含学员名册归档,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等);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毕业登记和颁发毕业证书;对独立办班质量的监控与评估等工作。
(三)市考办在省考办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本市所举办的独立办班实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包括:组织报考、安排考场与试室;对考试过程实施全面管理;建立和健全考场的各种机构,落实主考、巡考与监考人员,培训监考人员,对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试卷的接送与保管,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对本市所属各考场的管理质量进行评估。统考的操作过程要严格执行省考办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守则。
(四)校考办主要负责对独立办班招生专业的申报,教学点的申报,招生过程管理(含审核招生广告,确保招生与办学过程的正常秩序等),对独立办班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学员考籍的上报,组织学员报名,协助办理转考、免考手续,协助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协助办理毕业登记手续。
二、主考学校和承办单位的责任
(五)独立办班的教学点可设在主考学校的校内或学校周边,也可设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成教辅导机构。独立办班一般是脱产(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上课)和半脱产(指利用星期六、日上课或一周中利用二天上课)两种形式。
(六)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必须对任何形式的独立办班的办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第一责任。包括规范管理招生和办学全过程(如规范招生广告问题、收费问题、辅导问题、学员的权益问题等);严格按照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指派合格的教师授课、辅导和进行实践环节考核,把好教学质量关;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学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保证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参与独立办班的教学与辅导。
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要通过独立办班的教学,不断加强所主考专业的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
主考学校要建立独立办班班主任负责制度,班主任要负责对所在班学员的教学与生活进行全面指导与管理。
(七)承办独立办班教学点的成教辅导机构,必须持有省市教育行政部问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必须具备与招生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如课室、实验室、语音室和图书资料室等)。承办的成教辅导机构负责独立办班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法人代表负责制,班主任负责制,设立专门招生机构、教学管理机构和学员生活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八)主考学校及其承办院系要与独立办班教学承办点的成教辅导机构签订《办学合同》。根据第(五)、(六)条的规定,依法办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承担的工作及其它必须说明的问题(尤其是某些可能引起争执的问题)。办学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主考专业和教学点
(九)独立办班的主考专业,原则上在我省已开考的专业对中遴选。一个专业的主考学校不超过三间(含三间)学校;如有多间主考学校,则由省考委指定一间学校负责牵头,共同承担主考任务。
(十)主考学校或承办院系要根据“既充分利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剩余资源而又不挤占学校普通高等教育资源”的办学原则和生源实际,于每年三月份向省考办申报所主考的专业及教学点。原则上,一个专业一年的教学点最多不超过8个(含8个);每个教学点一个专业的招生人数不得少于50人,少于50人的不得开班。一个专业在一个地级市内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教学点。
独立办班的申请报告经过市考办审查盖章后,由校考办统一上报省考办。
(十一)省考办每年五月份审批各主考学校申报的主考专业及教学点。教学点审批的基本条件是:办学(含承办)机构合法,办学条件基本具备,有较强的管理队伍,有一定办学经验且社会影响较好(未发现有不良的办学行为或被社会投诉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审。所审批的教学点不再设分教学点。
对新申报的教学点,必须先经过所在市考办和校考办对上述基本办学条件的评估。
(十二)教学点经省考办审批发文后,方可发招生宣传广告和进行招生。招生工作应在每年的九月底结束,十月上旬开始上课。
(十三)个别社会需求大的专业及办学条件好的教学点,可春季招生。春季招生于上一年的十二月份申报,省考办在下一年的二月份审批;经批准的教学点于四月初开始上课。
(十四)学员录取入学后,教学点必须建立学员的学籍和考籍管理档案。每年招收的新生(含春季招生),于每年十月底前造册报送主考学校,由主考学校统一上报省考办。
四、报名与考试
(十五)独立办班的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市考办按省考办的文件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指定。报名考试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十六)独立办班的考试时间为每年的一月和七月。考试不格的学员可参加四月、十月的考试。考试由教学点所在的市考办统一组织和实施。考场设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定点考场内。主考学校可向省考办每年申报一次开考课程计划;如有多间主考学校,则由牵头学校负责协商后统一上报省考办。每年(次)开考课程以省考办下达的文件为准。
(十七)考试成绩由省考办委托市考办统一公布、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省考办统一颁发。
(十八)主考学校和教学点要鼓励课程不合格的学员,积极参加每年四月、十月有关课程的考试和一月、七月有关课程的加考。
五、毕业
(十九)独立办班学员的毕业证书由省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学员要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之后,由主考学校协助到所在市考办办理毕业登记手续(含电子摄像)。
凡在上半年取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者,毕业时间为当年六月份,市考办必须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将准毕业生材料上报省考办;凡在下半处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者,毕业时间为当年十二月份,市考办于当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准毕业生材料上报省考办。
六、收费
(二十一)独立办班依据省、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办学费用;必须做到“收费有据”,并向社会公开,杜绝无项目收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主考学校或教学点必须向省市有关管理部门领取“办学收费许可证”,在收费中要统一使用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如物价局、工商局和教育局)认可的发票或收据。
七、其它
(二十一)上述管理办法中的未尽事项,仍按照省考委和省考办关于成教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之前公布的有关独立办班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省考委负责解释。(修订)
推荐文章
成人教育市场营销专业课程
成人教育本科可以跨专业报吗
成教的条件
成人教育国际贸易专业